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近年来我区首例专利行政诉讼案——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对其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鄂尔多斯知识产权局做出这个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张志强表示,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试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即: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来首例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核实,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查阅大量相关法律及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本案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专利主管机关作为被告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鄂尔多斯市某集团投资建设的三座桥梁侵权为由,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行政处理请求,要求认定其专利侵权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530万元。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通过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结论不当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作出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支持和鼓励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当被告并不‘丢人’,反而体现了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敢作为、会做为、能做为。本行政诉讼案恰恰反应出鄂尔多斯科技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积极高效的工作作风,案例本身具有很强的规范示范意义,值得在全区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宣传推广,同时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与行政保护双轨并重的特点。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以及形成‘强保护’‘大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处杨锐刚说。
“随着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将会日益增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巴根那介绍,近年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大力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积极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依法行政,有案必查,侵权必究,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巴根那表示,下一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运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效能,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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